协会章程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:贵州省贵安新区大数据发展促进会,简称:贵安大数据发展促进会,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OF BIG DATA,GUI'AN NEW AREA,GUIZHOU PROV. 缩写为GA-ABD。

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贵安新区大数据领域产学研用等单位自愿组的联合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彻底跨界、频繁交流、资源共享,抱团发展,致力构建各级政府、学术界、产业圈的“桥梁”,旨在根据战略部署和大数据全产业发展规律,致力于植“人才之树”,造“应用之林”,建“沟通之桥”,开“数据之源”,面向数据做思维,全力打造贵安“美丽数谷之城”,以“数聚贵安,创新赋能”为核心,通过全要素赋能推动产业聚集,促进企业转型升级。

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,本团体接受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、社会事务管理局和相关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 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
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创客联盟总部。

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

第七条 本团体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。

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、先锋模范、监督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,保障本团体健康发展。

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、廉政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。

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,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,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。

第三章 业务范围

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
(一)搭建会员单位与相关单位沟通的桥梁;

(二)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,开展培训宣传;

(三)促进大数据行业的合作和交流,组织专题研究;

(四)推动大数据产业聚集发展、实现产融结合;

(五)大数据产业人才、资金、市场及设备全产业链赋能。

第四章 会 员

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
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
(三)从事大数据先关行业的单位;

(四)履行会员义务,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。

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填写会员登记表;

(三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四)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

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团体组织的论坛与活动;

(三)优先获得本团体掌握的行业热点信息;

(四)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;

(五)共享本团体内资源及成果;

(六)优先向社会推荐会员产品与服务;

(七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八)请求本团体为维护本团体会员合法权益提供帮助,委托本团体办理有关事项,以及获得符合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;

(九)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有权寻求本团体的保护和支持;

(十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团体章程;

(二)执行本团体决议;

(三)积极参与本团体有关活动;

(四)为本团体的发展献计献策;

(五)按规定缴纳会费;

(六)积极推荐新会员;

(七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(八)自觉维护本团体的声誉和合法权益;

(九)保持良好的商业道德,会员之间真诚合作、反对一切不正当竞争的行为;

(十)及时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、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。

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 1 年不交纳会费、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,并公告。

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五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 会员大会

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三)审议批准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、财务报告;

(四)选举本团体理事会;

(五)对本团体变更和终止事项做出决定;

(六)审议批准理事会的报告;

(七)制定和修改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
(八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;
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 1 年召开 1 次。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不少于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

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5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 2/3 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 2/3 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1/2;

(三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 理事会
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 1/3。

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;

(二)遵纪守法;

(三)能代表会员意愿;

(四)能认真处理本团体的日常工作。

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备案。

第二十七条

(一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
(二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三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
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五)提出增补或改选理事的建议名单,报会员大会审议;

(六)对违反本团体章程、决议、自律制度以及行业公约的会员作出处理决定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
(十)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十一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、信息公开制度;

(十二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三)审议和表决提交理事会的各项议案;

(十四)审议本团体秘书处的工作报告;

(十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2 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 年。

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/3 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/3 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 1 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长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/3。

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但理事长、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或 1/3 以上理事联名提议,应召开临时理事会。

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。理事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,由1/3 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 1 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;

罢免理事长的,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 1 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。

第三节 负责人

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。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,且设理事长 1 人、副理事长 6 人、秘书长 1 人。

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 70 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理事长兼任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;
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七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领导理事会工作;

(二)召集并主持理事会;

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四)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;

(五)本团体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;

(六)代表本团体参加重大活动;

(七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三十六条 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。

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二)列席理事会、会员大会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(四)提出本团体专业工作组设置方案,并负责专业工作组的组织管理;

(五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;

(六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(七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
(八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(九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十)拟定章程及修正案草案;

(十一)审核会员入会条件,核准会员退会事宜;

(十二)管理本团体的所有文件档案和其他资料;

(十三)负责本团体的对外宣传;

(十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 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第四节 监事

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 1 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
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,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长、副理事长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、本团体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;

(七)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六章 罢 免

第四十二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,可启动理事、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监事的罢免程序:

(一)1/3 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,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;

(二)1/5以上会员提议,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。

第四十三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,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。

第七章 补 选

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需补选的,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。

第四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,监事应列席会议,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。理事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,由 1/3 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 1 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。

第四十六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,由当届理事会负责,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。

第四十七条 补选理事、监事的,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,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。

第四十八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。

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五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 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
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

管理机关报告。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,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、监督。

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

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五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 2/3 以上表决通过后 15 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第六十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
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
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 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, 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十一章 附 则

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19 年 5 月 16 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。

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